摘要:本规定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,旨在规范相关设施的生产、进口、销售、安装和使用行为,保障广播电视信号的合法传输和接收。规定明确了接收设施的种类、规格、性能要求,以及生产、进口、销售、安装和使用等方面的许可制度和监管措施,旨在促进卫星电视广播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
1、安装资格:安装工作应由拥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,这些人员需接受相关培训,熟练掌握卫星电视广播技术,并深入了解相关的法规政策。
2、安装条件: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位置应确保其信号接收质量,并避免对周围的通信设施造成干扰,严禁在禁止区域内安装这些设施。
3、安装申请:单位和个人在安装地面接收设施前,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,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。
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
1、使用范围:地面接收设施仅用于接收境内的卫星电视节目,严禁接收境外的卫星电视节目。
2、使用登记:使用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,需向相关部门登记备案,并提供真实、准确的信息。
3、禁止转借:地面接收设施不得私自转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。
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、销售和维修
1、生产许可:生产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,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。
2、销售备案:销售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需向相关部门备案,严禁销售劣质、假冒产品。
3、维修服务:地面接收设施的维修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提供,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。
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
1、加强监管: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管,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和设备维护,确保其正常运行。
2、违规处罚: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,包括责令改正、罚款、没收设备等。
3、宣传教育:加强宣传教育力度,提高公众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认知度,引导公众合规使用。
境外卫星节目的接收管理
1、严格控制: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收境外卫星节目,以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。
2、特定需求:如有特定需求需要接收境外卫星节目,需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批,并在监管下进行。
3、技术监测:加强对境外卫星节目的技术监测,防止非法信号传入境内。
应急处理
1、应急预案:相关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,为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好应对准备。
2、报告制度:单位和个人发现地面接收设施出现异常情况,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。
3、协调配合:各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,共同处理突发事件,确保卫星电视广播的正常运行。
附则
1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2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。
3、如有未尽事宜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通过实施这些管理规定,我们将有效地促进卫星电视广播的健康发展,为广大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电视广播服务,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,也有助于电视广播行业的持续、稳健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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